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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一 院办公室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总原则,负责全院的行政管理、文书档案、政策研究、管理调研等工作,充分体现医院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
2.督促检查各项方针、政策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案及党政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发挥好领导的参谋与助手作用。
3.负责医院院务委员会会议、院长办公会、院周会、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党政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做好会前通知、会场布置、会务服务、出席会议人员考勤、会议记录工作。其中重要会议或领导指示要求撰写会议纪要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并按要求上报或下发到相关部门。
4.负责综合整理医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草拟有关文件,撰写大型材料,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工作。
5.负责医院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递、传阅、催办、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或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
7.做好对内对外的通信联络工作。
8.负责安排医院的总值班工作。
9.负责信访工作,对来信来访做到有登记,有落实,不积压,不拖延,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10.负责医院的大事记录工作,为医院管理工作的改进和编撰院志提供可参考的重要信息。
11.负责医院印鉴的使用与管理,使用医院公章要实行登记管理。
12.负责医院的宣传策划工作,不断提升医院的品牌形象。
13.负责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医德医风建设工作、高校卫生保健等的日常事务工作。
14.完成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爱计办公室职责
1.在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和医院办公室的领导下,制定成都体育学院高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具体实施。
2.根据成都体育学院有关政策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做好职工健康档案的管理,保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成都体育学院新生、毕业生等各类型学生体检工作。
4.负责《传染病防治法》在成都体育学院的贯彻执行和医院临床传染病的监测、疫情报告的管理及各项防疫工作。
5.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结合成都体育学院和医院实际,组织开展集体健康教育,个人健康指导。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卫生知识的宣传。
6.负责成都体育学院和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预防保健工作。
 
(二)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院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信息搜集、整理、加工、分析研究、综合利用和计算机网络等工作。
2.负责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划、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利用现代传媒技术加强信息的利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主持制定各种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落实。
4.对各科室的计算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信息的咨询、监督功能。
6.负责检查全院计算机使用状况,并对各科室计算机配置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平衡。
7.做好医院信息网络、软硬件的维护和调试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信息畅通。
8.负责医院计算机硬件的安装、调试和管理工作,保障硬件设备正常运行。
9.负责医院软件开发、修改、应用维护和升级,保障软件和数据库安全。
10.监督、检查、指导医院内部计算机的安全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1.经常对医院科室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杀毒,确保医院计算机高效工作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12.完成医务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档案室职责
1.在医院办公室的领导下,拟订全院各类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制度,提出档案业务建设的规划和建议;
2.负责全院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检查监督工作;
3.负责各类档案的保管、统计、利用工作,编制档案目录、索引、卡片、汇编等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培干、后勤工作服务;
4.定期检查库存档案,及时向学院档案室提交存档档案,作好安全保密工作,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修裱和复制;
5.定期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
6.定期向院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提出计划、总结;
负责完成院领导及院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人事科(由院办公室兼任)职责
1.在成都体育学院人事处和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以“提高员工能力,激发员工活力”为宗旨,按照医院的发展要求全面做好人力资源的规划与配置,充分发挥选人、育人、用人、留人的职能。
2.根据医院的发展目标和现实需要制定医院的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医院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内容包括部门与科室设置,床位编制,岗位设置,新聘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等,一经领导批准后,即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医院的人才招聘方案,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科室共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聘任务,对在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考核,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签署等工作。
4.负责医院各部门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考核的具体实施。
5.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员工日常的招聘、解聘、调岗、考勤、奖惩、薪酬发放和员工岗前培训等工作。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意见。
6.根据国家有关职称管理的规定,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制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与管理办法,根据岗位需要实施考核与聘任工作。
7.负责审查办理员工的探亲、婚、丧、病、事假等手续。
8.管理全院编制外职工人事档案,按要求归档、整理、维护和利用。
9.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与法规教育,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人力资源工作。
 
三  医务科职责
1.在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医疗管理、教学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和临床科研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业务和教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3.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主持重大的院内外抢救及会诊。
4.督促检查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常规的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5.对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以及特殊的死亡病例及时组织调查、讨论,做出初步结论并向院领导提交处理意见。
6.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7.督促检查全院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供应、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业务科室所需物品的及时供应。
8.负责医疗工作的内外联系,组织落实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
9.负责实施医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外出进修学习等工作,并协助人事科搞好考核鉴定和登记工作。
10.负责院内医务人员的调配,并向院领导和人事科提出医务人员的晋升、调整、奖惩意见。
11.负责医院学术论文的审批,以及论文发表后的登记、建档、奖励等工作。
12.对参加各种短期培训班、学术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权限提出审批意见。
13.负责组织全院性的业务学术讲座活动,结合业务需要做好选题策划、主讲人选拔、课件审核以及会务组织等工作。
1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与登记工作。
15.负责实习、进修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习、进修计划,并完成鉴定工作。
16.组织医院相关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可行性论证、成果鉴定、科研经费分配、科研成果利用以及成果资料归档等工作。
17.负责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的日常事务工作。
18.完成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病案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医务科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病案管理工作,包括对病案的回收、装订、编码、计算机首页录入、归档、分析研究、综合利用等工作。
2.依据国家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有关病历管理规定,制定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并组织、检查实施。
3.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做好病历复印工作。
4.对各科室的病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病案的科研、证据功能。
5.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同时和病区建立书面交接制度。
7.做好病案质量控制工作,并定期反馈给医务人员,做好缺陷整改工作。
8.经常检查病案室,防止鼠虫害等,确保病案安全。
9.完成医务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护理部职责
1.在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护理管理、教学、科研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落实,定期总结汇报。
2.负责制定(或修订)全院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护理质量标准、质量措施与制度,并组织实施。
3.深入科室,督促、检查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防止护理事故,减少护理差错和控制院内感染,分析护理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指导对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4.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注重与各科护士长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分析护理质量,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负责制定全院护理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7.建立全院护理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考核与评价。
8.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并向院领导和人事科提出护理人员晋升、奖惩意见。
9.组织全院护理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和推广护理新业务新技术。
10.组织落实院校护生教学及临床实习计划。
11.审查各科室提出的有关护理用品申报计划和使用情况。
12.协助医务科搞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13.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护理工作。
 
五 财务科职责
1.在成都体育学院计财处和医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医院经营和节约资金的要求,负责医院流动资金合理调度和组织供应,保证正常需要并定期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加速资金周转的建议和措施。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各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需要财务经济信息的部门准确、及时地提供数据资料。
4.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审查以及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的制定。协助院领导对医院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等问题做出决策。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领导处理。
6.参与物价、税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检查物价、税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参与医院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指导和监督物资管理部门的业务。
8.负责对全院每天的日常收支凭据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各种会计账务处理,每天按规定将各项现金、支票收入交存银行。
9.负责对药品的购进、发出、盈亏进行核算,参加药品库存的盘点和账务处理。
10.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制度,办理各项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定期清理和催收各项未达账。
11.负责各专项资金的明细核算,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登记专项资金明细账,编制专项资金报表。
12.负责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核算,每月与总务设备科进行核对,定期抽查账物相符情况。
13.负责各科收支资料的收集、登记,负责综合目标管理的组织落实,年度经济任务指标分解,并督促检查完成。
14.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保证工资、各种津贴的准时发放。
15.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月末及时和银行对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保管库存现金、空白支票、有价证券及有关印章。
16.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核算、整理、编制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成都体育学院档案室。
1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医保办公室职责
1.在医务科的领导下,负责成都体育学院师生员工医保和医院病人医保工作。
2.制定医院医保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经常深入科室,监督检查全院各科室有关医保各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4.负责医保患者的确认、住院费用明细审核及结算,与临床各科室密切配合,以病人为中心,做好各项医保工作。
5.负责与财务、计算机室及出入院处的协调工作。
6.按照大学生医保政策定期审核成都体育学院大学生医保费用,做到不拖欠、不积压、不浪费。
7.按照国家及成都体育学院政策,定期审核离退休教职工医疗费用,协同计财处做好老干部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8.定期召开医保工作会议,及时反馈临床及医技科室用药检查及治疗、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9.及时准确地向医务人员介绍医保政策和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10.深入了解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与省、市、区医保及各类商业保险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11.完成财务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总务设备科职责
1.在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物资采购、设备维修管理、后勤保障、食堂和安全保卫工作。
2.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及维修档案,督促检查各科室提高设备使用率和两个效益,对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提供技术指导。
3.负责医院各科室设备的维修工作,属于本科室维修的,要在设备出现故障后及时维修。属于委托相关公司维修的,要在设备出现故障后及时通知相关公司,确保设备正常高效运行。
4.负责医院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定期对强检的仪器设备进行周期性检查,确保计量器械的准确性。
5.负责医院仪器设备的审核,办理有关的报废手续。
6.负责医院的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以及被服洗涤、绿化保洁、院容院貌整理与维护等工作。
7.负责医院职工食堂、单身宿舍管理,协助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尽一切努力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8.经常督促本科室员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并经常深入科室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9.负责救护车的使用、管理工作。
10.严格执行医院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确保三个安全: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患者(含家属及来院办事人员)就医安全;医院财产安全。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一、执业(助理)医师行为规范
一、救死扶伤,恪尽职守。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诚卫生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医师职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遵纪守法,规范行为。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检查,规范用药,因病施治,极端负责,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
三、关爱病人,文明服务。以病人为中心,时刻为病人着想,关心体贴病人,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工作细致,举止端庄。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严守医秘,真诚可信。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不得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不得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违规使用毒麻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得随意扩大诊疗范围,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误导或夸大病情。
四、钻研技术,精通业务。治学严谨,作风踏实,勤于学习,勇于进取,博学多闻,知识全面,对技术精益求精,熟练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跟踪先进医学技术,了解医学发展动态,努力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互尊互助,团结协作。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尊重同行,谦虚谨慎,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密切协作,合力共事,维护集体荣誉,塑造行业形象。
六、恪守道德,廉洁奉公。遵守医德规范和廉洁行医的规定,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维护廉洁医风。
 
二、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热爱护理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护士条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
二、以病人为中心,关爱患者,细心护理,优质服务。尊重病人的信仰和习惯,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向病人宣传健康保健科普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以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制度的技术操作规范,认真执行医嘱,细致观察病情,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做到基础护理到位,专科护理达标,全面提升护理质量,努力实现护理质量零差错。
四、严格“三基三严”训练,刻苦学习,苦练技术,更新护理知识,做到理论基础扎实,技术操作娴熟,努力实现护理技术零缺陷。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管理护理病历,不得伪造、隐匿、修改、销毁护理病理数据。
六、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从业,诚信护理,努力实现护理服务零投诉。
七、仪表端庄,举止稳重,语言文明,热情耐心。
 
三、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一、面向一线,主动配合,保证临床需要,满足病人需求。
二、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谎报数据,不得伪造报告。
三、正确运用医学术语,保证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按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结论有异议的报告要及时复查验证,并提示临床医师注意。
四、作风严谨,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商业贿赂。
五、指导患者配合检查,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六、检验人员应统一标准,加强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消毒隔离,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四、药剂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保管、销售制度和制剂操作规程,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操作正规,称量准确,细致审方,认真核对,防止差错,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管好麻醉、剧毒和贵重药品。开展临床药学,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指导。
    二、不得私自修改处方、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三、严格执行医疗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处方量等相关数据及资料。
 
五、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热心为临床一线服务。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做到反映问题准确,决策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及时,讲求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注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学习,更新思想观念,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院工作水平。
五、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六、领导处处、事事以身作则,为下级作表率;机关为基层作表率,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提高效率。
 
六、后勤人员行为规范
一、热爱后勤工作,树立为病人服务,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思想,工作尽职尽责。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程,准确及时满足医疗一线的需求。坚持下送、下修、下收,送物上门,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三、勤俭节约,堵塞漏洞,严防浪费。严格执行财务、物资管理、食品卫生等规章制度,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及回收等工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劳动纪律。
四、爱护公物,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借口侵占、贪污公共财物,不拿公物送人情。严格执行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优美。
五、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
 
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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