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改收费〔2016〕1024号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区发改(经发) 局、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各相关城市公立医院:
《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已经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
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 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等文件精神。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行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 政策,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从2016年12月20日起,我市辖区及市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主办,并且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国家、省明文规定的除外),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已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本办法。
三、具体内容
按照“7∶2∶1” 的补偿原则,对上述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进行多渠道补偿。
(一)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0%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的原则,着重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
(二) 财政补助20%
1中央(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 在蓉城市公立医院和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财政补助,原则按医院2015年实际药品加成收入的20%测算。在启动改革当年,财政补助额按实际实施月数计算,并在实际启动实施时拨付。
2中央(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 在蓉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扣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和医院所在地的区级财政按5∶5分担,待中央、省专项补助到位后一并拨付到位。
3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财政补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卫计委根据市级公立医院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4其他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由其财务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单位) 负责解决。中央、省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医院自身消化10%各医院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千方百计挖潜增效降成本,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配套措施
(一)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切实发挥控费作用。此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切实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确保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而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总额控制标准,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持价格调整补偿政策、财政补助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二) 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对改革政策、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并运用动态评估机制进行科学评估;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等进行监测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科学分析、综合判断、完善政策、妥善处理;对改革进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应用。(三) 依法监管医疗价格,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对改革前后医药价格变化、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市政府,相关区政府。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