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院参保学生生病就医的定点首诊医院(急诊、抢救除外)为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

第二条  学生在附属医院就诊。普通门诊:大学生在附属医院就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附属医院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意外受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为参保学生支付不超过200元。

第三条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必须到其他医院诊治的,须经附属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并经门诊主任或内科主任签字后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校外就诊,个人先全额垫付相关费用。无本院《转诊单》的外院门诊费不予报销(急救、抢救除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费按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报销所需材料

(一)报销审核时需提供:身份证、发票、药品和治疗清单(除体院附医院)、转诊单、病历和检查报告单等。

(二)急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须同时具备医院急诊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笺等相关资料。

(三)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在医疗结束后3个月内,凭加盖有所在院、校、系及保卫处公章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复式处方笺、检查报告单等。

第五条  报销方式

(一)参保学生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自发票日期起3个月内到附属医院保办进行审核(受理时间:每周二、四),并填写费用报销单。

(二)每月第二周星期四(上午9:0011:30  下午2:30—4:00)附属医院的财务科办理报账,报账时需提供:费用报销单及发票等。

第六条  按《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及报销: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如陪伴费、取暖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代煎费、救护车费、营养伙食费、取暖〈降温〉费、健康体检费、疫苗费、器官移植等、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等);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除急救、抢救外未经附属医院转诊到附属医院外就诊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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